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 实习生 杨柳)11月12日上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在昆明滇池开展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增殖放流集中执行活动。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涉及3件案件的6名被告人进行依法判处。
增殖放流集中执行活动现场。杨柳 摄 1.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制轮胎船到滇池内,使用其自制的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李某使用的电鱼器一套、漂浮工具一套及电捕的渔获物50条,共1.45千克。经检测,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由被告人李某向滇池水域增殖流放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等鱼苗,并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增殖放流集中执行活动现场。杨柳 摄 2.纳某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纳某苇在滇池流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鱼,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将其抓获归案,并扣押非法捕捞渔获物40条共0.805千克及作案工具自制电捕鱼器。经检测,自制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纳某苇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由被告人纳某苇向滇池水域增殖流放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等鱼苗,并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增殖放流集中执行活动现场。杨柳 摄 3.郑某林、宋某文、郑某、李某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某林、宋某文、郑某、李某娇等4人相约来到晋宁区古滇文化名城淤泥河安江村河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捕鱼器非法捕鱼,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查获该四人捕到的鱼获物共重6.16千克及电捕鱼器一套。经检测,查获的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林、宋某文、郑某、李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同时由四名被告人向滇池水域每人分别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此次增殖放流的鱼种喜食水体中上层的浮游植物,能消化滇池的有机碎屑和底栖生物。通过此次活动,不但对非法捕捞造破坏的水产环境进行生态补偿,还能实现“非法捕捞必究、损害资源要赔”的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